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律师版)
合同编号: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担保的主债权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万元(小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保证方式
第2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保证范围
第3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债务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章保证期间
第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月/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5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年月日止。
第五章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6条 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7条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借款本息、拖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8条 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9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债务人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时,甲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第11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甲方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
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违法活动;
(8)甲方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9)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或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
第12条 借款同时受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乙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13条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或因其他合同而享有的履约权。
第14条 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甲方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15条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乙方有权放弃本合同之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有权放弃本合同保证人之中某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放弃其中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得以此对抗乙方。
第16条 乙方转让主合同债权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17条 甲方同意及配合乙方办理甲方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具体开户的网上银行以乙方指定为准,网上银行的密钥由乙方进行保管。
第18条 如甲方为企业的,甲方同意将公章、名章、财务章等银行预留印鉴
及银行电汇凭证、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同意将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交给乙方保管。在债务人未偿还乙方借款之前,甲方不得挂失上述资料。乙方在保管上述资料期限内给甲方带来的不便,乙方对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9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20条 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因债务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
(4)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5)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
(6)债务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
(7)债务人和乙方之 ……此处隐藏13582个字……
住所:
企业(事业)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010005101012
驻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新起点嘉园4号楼2101室 邮编:100089
法定代表人: 朱寿全
电话: 010-8256 4109/10传真:010-8256 4110转16
电子信箱:bjcj2101@yahoo.com.cnqq:447452130msn: 00148@sohu.com 网址:http://
第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委派律师等人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先生/小姐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四)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总件数为(选择其
一): (a类)每年不超过6件;
(b类)每年不超过12件;
(c类)每年不超过18件;
(d类)每年不超过24件;
(e类)每年不超过36件;
(f类)每年不超过48件;
(g类)每年不超过60件;
(h类)每年不超过100件。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 (a类)1200元
(b类)2400元
(c类)3600元
(d类)4800元
(e类)6000元
(f类)8000元
(g类)10000元
(h类)12014元
律师费用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后甲方即行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
e-mail;留言本;qq;msn;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负责人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可以按本所收费标准的6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商事、民事活动及其任何文件中,以“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 的名义签署文件,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重大项目谈判;
(三)股份制改造;
(四)草拟、修改设立内资或外资合资企业的成套文书;
(五)草拟或办理涉及期货、外贸、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业务的文书、手续;
(六)草拟、修改内部管理方面的成套文书;
(七)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更多内容请访问首页:wWW.)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6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壹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寿全
签约时间:20年月日
签约地点: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2101室
第五篇: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聘方(下称甲方):xxxxxxxx公司
受聘方(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xxx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甲方的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
3、为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4、为甲方的有关活动、文件、协议出具《律师见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工作。
三、甲方遇有需法律顾问处理的一般法律事务,提前一天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所在地处理;遇有需法律顾问处理的较重大法律事务,提前三天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所在地处 1
理。
四、乙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和办案费。
1、法律顾问费元/年。
2、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民事及其他纠纷包括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另办委托,按《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3、付款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乙方账户:
户名: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账号: xxx
五、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有关纠纷和法律事务,需要出差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x年,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甲方如需续聘,另行签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顾问律师:
年月日年月日